问题 | 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赔偿有什么依据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赔偿有什么依据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赔偿有哪些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0项 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二、交通事故是一次性处理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当事人的一种自愿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且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再加盖公章。并且调解协议中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队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三、交通事故应该什么时候起诉 交通事故什么时候起诉其实是关于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问题。权利人需于一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否则就丧失请求权。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一)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三)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3年。对于2004年7月1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赔偿有什么依据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赔偿问题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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