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留山 |
释义 | 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分配给社员个人使用的少量柴山和荒坡。其产品归社员所有。在中国,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自留山继续存在。人民公社有关条例规定: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生产队除了分给社员少量自留地经营外,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和自留地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农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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