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侵犯姓名权的问题 |
释义 | 我的姐夫今年26岁,在汉工作。我们这里有一家工厂生产的产品的名字和我姐夫的名字相同,而且该产品常在电视等媒体上做大量的宣传广告。姐夫为此一直想改名字,但手续很繁。我想可不可以让产品改名字就是说去起诉该工厂?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盗用他人姓名的情况指的是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往往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禁止的。但一般来说,姓名作为公民身份的一种标志,必须是与特定人相关联从而具有特定的评价和价值,而且他人出于恶意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才构成侵犯公民姓名权,一般的重名现象并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从本文叙述来看,文中的产品命名可能不是出于恶意,而且该名字并不是与当事人相关联从而具有特定价值和意义的,应该不够成侵权,该公民可能只能走法定程序改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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