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托罗 |
释义 | 1313—1357Bartlo Bonacursi da Bassoferrto意大利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后期(13世纪下半至15世纪)的杰出代表人物。巴托罗等人区别于前期之处,主要表现在:他们开始从单纯注释罗马法规定转向了理论研究,力图抽引出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原则,探讨法律规定的结构,并发掘出一批典型案例。这不仅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应用,推动判例法的发展,而且从法律思想史或法学史的角度上看,更为重要的在于它表现出分析主义法学的早期形态。除此而外,巴托罗还是一位杰出的反封建主义战士。所著《论暴君》一书中指出:从法理上说,兴起中的民族国家和城市是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所不及的;这些政治实体有权独立地立法和实施这些法律。君主必须有法律根据,且须做法律上应做的事情。相反,暴君恰恰违背了这一点。暴君有两种:一是纂窃的暴君,其资格本来就是非法的,所以人人可得而诛之;一是指祸国殃民的暴君,虽然其资格合法,但因不做法律上应做的事情,所以人民就有理由用法律武器反对他。对暴君,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他的法律是无效的。国家政权的优劣是相对的:一般地说,大国宜于君主制,中等国家宜于贵族制,小国宜于民主制;各国的法律要与其政体相适应。法律有神命法、自然法、帝国法、市民法之分。为了保卫公共福祉,应当推行政党政治。显然,巴托罗的学说已表现出大量的近代色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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