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布亚和新几内亚法 |
释义 |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1949年制定。1963年和1966年修订。主要内容:巴布亚和新几内亚合并,确定前巴布亚政务委员会所在地为巴布亚和新几内亚的首府。成立常设的文官政府,行政长官是文官政府的首长,由澳大利亚总督任命。设置立法委员会(立法会议)和地方政府委员会。立法委员会是巴布亚和新几内亚的立法机关,但其通过的法案须经澳大利亚总督的批准才能生效。立法委员会的成员包括3部分:(1)行政长官提名,总督任命的10名政府官员。(2)欧洲侨民选出的10名代表。他们在立法委员会中组成供民选议员咨询用的专家小组。(3)其余代表由选民分选区按人口比例直接选举产生。民选代表在立法委员会里占多数。地方政府委员会是巴布亚和新几内亚的地方管理机关,成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总督任命。设立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行使司法权。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可向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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