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
释义 | Babcock V.Jackson美国法院1963年判决的案件。1960年,巴布科克作为她的朋友杰克逊夫妇的客人,乘杰克逊的汽车从纽约去加拿大旅行,车到安大略省时,撞上石墙,巴布科克受重伤。她回到纽约后,以开车疏忽为理由对杰克逊提起诉讼。当时有效的安大略省《公路交通法》第105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开车人对车上所载人员肉体伤害或死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不负责任,但经营为报酬而载客业务的车辆除外。”纽约州法律没有此项规定。被告以侵权行为应受事故发生地法律支配、依安大略法不负赔偿责任为理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法院同意被告的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开车人的行为标准法问题,应受行为地安大略省的法律支配。至于原告应否得到赔偿的问题,则由于当事人都是纽约州人,汽车在纽约注册、存放和保险、旅行的起点和终点都是纽约,案件如何判决涉及纽约州的利益和政策最大,因此和纽约州具有最密切的关系,应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因此否定了原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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