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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豁免
释义

司法豁免

❶在英国,是指负有司法职责的官员,虽有侵权行为,但不承担个人责任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增强这些官员的独立性,免除对个人处境的顾虑。根据司法豁免原则,高级法院的法官所进行的司法行为,即便涉嫌存有恶意或腐化,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低级法院的法官仅在其行为未超越其管辖权时,才能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在1975年西洛斯诉摩尔案判例中,上诉法院认为,在当今时代,对于高低级法院的法官,包括地方法院应实施同样的规则,至于司法豁免规则是否适用于法定裁判所法官,问题比较复杂。在某些象法院一样也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裁判所(如国民保险裁判所、工业裁判所),其法官也应适用豁免原则;但对某些仅因受自然公正原则和调卷令程序支配,而名为司法或准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因其基本的功能仍为行政性的,故不适用上述原则(如调查专员);侵权可能性极小,不享有逮捕和监禁权的裁判机构(许可证裁判所)也不享有司法豁免特权;精神卫生检验裁判所虽有逮捕与拘禁权,但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成员只有在善意和尽到合理注意的情况下,才受法律保护。既无司法豁免,也无法定保护的裁判所成员,将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早在1921年上议院在伊佛雷特诉格里夫斯案判例中指出,在尽到合理注意的条件下,治安法官和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实施监禁时,不因自己的过失而负个人责任。在伊佛雷特案中,上议院鉴于行政机关日益增长的裁判权力,已意识到,再度界定司法豁免的问题,是一个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的新的法律问题”。但在这方面的实际工作还做得很少。
❷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依据主权,在进行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非得其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其起诉。根据1946年的《联邦侵权赔偿法》,美国政府(包括享有特别职能的行政机关)得以免除因履行特别职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责任。联邦官员在执行法律或规章时,政府职员在履行自由裁量权时,只要依法进行,不受侵权赔偿之诉的追索。美国的司法判例对在政府责任领域内引进绝对责任制度态度谨慎。但是,立法和司法判例都表明了这样的趋势,即联邦和州政府的免责问题因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而正在逐步缩小。在某些州(如纽约、华盛顿州),州政府已放弃政府免责的原则。在联邦政府一级,主权豁免原则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为了协调主权豁免原则与法治原则的关系,司法判例不得不努力将对行政首脑之诉与对行政代理人(下级机关)之诉区分开。主权豁免原则是“国王不能为非”原则的发展,如果行政代理人的行为超越了行政首脑的本意,那么这种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行政首脑的行为。根据司法豁免原则,受联邦政府行为之害的人不仅不能取得金钱救济,也不得请求非金钱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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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