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及时申报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吗 |
释义 | 一、未及时申报的债权是不是视为自动放弃 法律咨询: 1998年5月,我公司与一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对方提供货物,对方在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某建材公司收到铝材后一直未付货款26万元。 2000年11月,该建材公司由于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2001年5月7日向有关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权。我公司于2001年5月11日接到了通知书,但由于当时事情多,将此事耽搁下来。2001年7月30日,我公司派人到法院申报债权,却被告知为时已晚。请问,我们的债权就没法实现了吗? 律师解释: 很遗憾,你公司的债权确实无法实现了。原因是你公司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期申报债权,因此被视为主动放弃债权。《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你公司未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申报债权,因此已无法再实现债权了。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是多久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三、破产债权如何确认 破产债权是相对于宣告破产的企业来说的,即针对的是破产人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后,应将调查情况做文字说明连同审核后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金额无异议的,由管理人将债权调查结果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即法院具有最终的确认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并经法院认可的债权,具有与民事判决欧-诺各样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此在破产程序中按一定比例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对此有明文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未及时申报的债权是不是视为自动放弃”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视为对债权的自动放弃。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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