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妇坐11年冤狱获巨额赔偿,这是幸还是不幸 |
释义 | 一、案情简介 2002年6月3日,商洛市柞水县曹坪镇田丰村村民郝*林死在路边。商洛警方认定嫌疑人为柯*桂。2003年12月9日,商洛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桂死刑。经过上诉,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柯*桂有期徒刑15年。其家人此后的申诉也被商洛中院驳回。2015年10月,陕西省高院决定由商洛中院重审此案。2016年7月,柯*桂拿到了无罪判决书。2016年8月,柯*桂正式提起国家赔偿,对她蒙冤入狱的11年9个月零2天共计索赔6350901.8元。 二、法律依据 一)、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方法-《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农妇坐11年冤狱获巨额赔偿,这是幸还是不幸”相关知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公民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来实现对自身的救济。如果你遇到的情况更为复杂,或者还有其他疑问的,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