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院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设置于1928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的职权。设正副院长各1人,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项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核准施行。1931年国民政府组织法修订后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院长兼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院长对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必要时,得出庭审理。特赦、减刑、及复权事宜由院长依法提请国民政府主席署名行之。1937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规定,正副院长任期3年,由总统任命。司法院为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机关,有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权。关于特赦、减刑、复权事项,由院长依法提请总统行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非受刑罚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1943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重复前两部法律有关规定。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重新确认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及公务员惩戒,并有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大法官若干人。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会议负责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司法院直属机关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院对所属各机关的判决和议决无指挥复核权。并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重申了法官非受刑罚或惩戒处分等不得免职或停职转任等规定。司法行政部初属司法院,后隶行政院。在五权分立体制下,司法院与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考试院处于平等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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