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院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1927年4月28日蒋介石建立了由国民党直接控制的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设国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他辅助机关。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之职权。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项,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核准施行。在其主管事项范围内,可以向立法院提出议案。1928年10月20日公布的《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司法行政、司法审判、行政审判3署及官吏惩戒委员会。内设秘书、参事2处。1928年11月司法院正式设立。1931年12月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认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除审判权外,还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根据该“宪法”,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3月和12月公布、修正公布了新的《司法院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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