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上诉审法院(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所采用的处理方式之一。在我国, 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第1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时候,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15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用裁定。 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如主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遗漏了当事人的和案件的直接证据没有查证核实的等;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如没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依法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等,均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果认为一审裁定有错误,也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凡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发回重审的根据和理由,同时附函具体指明原判决哪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有什么错误,哪些地方违反了法定程序,以便下级人民法院予以补充和更正。发回重审,是上诉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审判的否定,也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的重要形式。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❹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上诉法院如果接受到新的证据,且认为此证据应于采纳,即可将案件发回重审;如果起诉方对此证据提出了反驳,则必须发回重审,命令原审法院按照上诉法院发回重审指令中的意见,对原裁判予以修改或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