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discovery对以前为人所未知的土地的发现,从而对该地取得某种权利的行为。在15和16世纪殖民主义扩张时期,发现曾经被视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国际法的发展明确了发现不能构成国家取得领土的有效根据,而只是对发现的领土的初步所有权。发现的这种初步权利只给予发现的国家以一个合理期间内优先实行先占的权利。实际上,发现的土地往往不是无主地而是不发达的国家,因而发现的土地并不能视为无主地而作为先占的前提。现今,发现在取得领土的方面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不过,在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问题时还要涉及发现的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