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四年的证券交易法美Securities ExchangeAct of 1934美国联邦政府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总统罗斯福施行“新政”,以图缓和严重的经济危机所引起的各种矛盾,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是“新政”的立法措施之一。该法为联邦法,其主要目的是监督证券的登记和交易,在证券市场确立公平的竞争原则,恢复投资者对作为投资媒介的证券的信任,从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复苏。为此目的,该法规定成立联邦贸易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1933年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委员会由总统任命的五名委员组成,任期五年;该法还规定: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影响证券价值的各种事实,使投资者有可能对证券的实际价值作出估计,禁止欺诈性的交易活动;凡是资本超过一百万美元,股东超过500人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必须向委员会登记;必须定期向委员会呈交经营管理,证券行情,资金情况等方面的报告;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等“局内人”必须将他们拥有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报告委员会;委员会享有准立法和司法职能,它有权为实施证券交易法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有权暂停或剥夺违法者进行证券交易的权利,对其实行制裁,或者向法院提出起诉。对违反该法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可处一万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五年的徒刑,或两者兼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