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九二○年司法改革 |
释义 | 柬埔寨The Reform of1920法国殖民者对法属柬埔寨进行的一次司法改革。改革着重在制度建设与法律建设两个方面进行。此次改革中,建立了能处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治安法院、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撤销法院(The Courtof Annulment)。并在金边省建立了特殊的司法组织系统。实体法的制定是一个零零碎碎的渐进过程。1924年8月25日公布新的刑法典。新刑法典共有二百八十三条,其中有二百五十三条是《法国刑法典》的翻版。1920年2月25日公布新《民法典》。新《民法典》共分四卷,《人》、《财产》、《责任》、《诉讼程序》。第一卷共分六章:居住权、迁居者、家庭、无能力者、父权、家庭责任。第二卷共分四章:所有物、拥有物、证券、不动产;第三卷共分四章:责任的来源与效力,责任的形式与效果,证据责任、借贷与保证责任;第四卷共分七章,主要规定了与审判、裁决及其它民事事务有关的程序。1920年司法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促进了柬埔寨法制建设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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