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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释义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用地;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用地;宗教寺庙、公园、历史遗迹用地;市政建设、广场、绿地用地经批准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复垦复垦用地、废弃地改造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基础和税率。
    

土地使用税采用区间固定税率。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县、镇、工矿区、农村确定级差税额。我国土地使用税立法存在缺陷,立法层次低,缺乏统一规范,现行的几部有关土地使用税的法律都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一些法律法规不仅立法水平低、形式单一,而且在内容上留下了许多空白,需要地方政府来填补。这虽然有利于结合当地实际,但过多的空白造成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不统一。改革开放初期,这或许是权宜之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法规不统一的弊端日益暴露:一方面权威性差,缺乏规范;另一方面,导致房地产市场发展不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有些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我国土地税费关系良莠不齐,如以费代税、以费挤税、重费轻税等。据统计,在很多地方,官方认定的土地收费至少有100种。如果算上搭便车等乱收费,估计有200多起。这些收费很多都具有税收的性质:一是以费代税。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布的“闲置土地费”;《土地管理法》公布的“耕地复垦费”、“闲置土地费”和“土地复垦费”,本质上都是惩罚性税收,是强制性的、免费的、固定的。二是以费代税。我国与土地资源有关的收费种类繁多,如新增菜地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等。收费总额远远超过税收总额。一是地税制度不完善,税收收入太少;二是允许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入,一些地方税披上了“费”的外衣,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滋生了腐败;同时,由于收费单位权属和管理上的弊端,其内部扩张的倾向很强,最终形成“收费”制度,过度使用土地导致土地成本高、地价高,从而导致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税费参差不齐的局面,从现实意义上抑制了税收的培育和增长,使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一是内外资、城乡税制不统一。比如,城市土地使用税只对境内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个人不征收,只对城市和工矿企业征收,对城镇以外乡镇企业用地不征收,但外商投资企业只收取场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只对内征收。二是中央和地方税权划分不清。一方面,地方政府只有征收管理权,难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地税法规的制定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太多空白,不利于税收征管的统一。三是部分税种、税目复杂,征收难度大。比如土地增值税在30%-60%之间实行四超税率累进税率,由于增值额不易计算。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收税。第四,土地保有税税负过轻。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四级税制。最高计税标准仅为每平方米10元。虽然有部分土地超定额征收3至5倍的规定税额,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土地所有权成本过低,容易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地税制度难以发挥其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土地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特别是私有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公物作为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税源的流失。同时,与地税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和房地产税收评估政策尚不完善。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地税改革的必然趋势。要定期对土地和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这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部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一想到陆地,我就不自觉地环顾四周。现在我们都被一些人包围了。钢筋混凝土不同于以前的田园、庄稼,有时怀念过去贴近自然的生活。然而,现在国家对农村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对广大农民来说也是一件喜事。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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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