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可以当监护人吗? |
释义 | 一、未成年可以当监护人吗? 不可以。我国虽然未明确规定监护人的条件,只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学理与实践上监护人都应当是成年人。未成年人生子已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监护人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是不可能由本身未成年的父母监护其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当由生子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成年的有抚养能力的兄姐承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成为小孩的监护人。在生子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则可以要求对其之前所生子女的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总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总则》对此未规定。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总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人只有自己的父母才可以担当,没有父母的可以由亲属来进行担当,未在年人是没有资格来当另一个未在年人的监护人,这也是属于不合法的,所以,监护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照流程来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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