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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分配给其成员个人使用的少量土地。在中国,是在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的,供种植蔬菜和其他作物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耕种自留地是社员的一项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其产品归社员所有,是社员生活和收入的辅助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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