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篡改高考志愿成立什么罪 |
释义 | 热门城市:赤城县律师? 湖北律师? 哈密律师? 双桥区律师? 皇姑区律师? 昌吉律师? 双滦区律师? 山西律师? 博尔塔拉律师 近日一名男子因篡改其他4名同学的高考志愿被判刑,该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对于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在我国是否构成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高考志愿关系着考生的一生,对于以后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单县法院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是否处罚太轻呢?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31日,菏泽单县一中的高考生小许收到了山东女子学院的录取通知书,然而该所学校并不在其当初报考的6所本科学校之内。他怀疑自己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遂报警。经当地相关部门初步查明,包括小许在内有两名考生被其同班同学陈某篡改。 作为受害者的四名考生与自己心仪的大学失之交臂。其中,超出一本线30多分且服从调剂的小凡有可能被青岛科技大学录取,目前就读山东理工大学。高出一本线19分的小朱有可能被国家重点学校新疆大学录取,目前就读于烟台大学。一直梦想当警察的小田,有可能被江苏警官学院录取,目前为潍坊学院免费师范生。而小许因志愿被篡改,被山东女子学院录取。目前我国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这一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本案中作案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法院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周博宣读了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在家使用电脑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对田某、朱某、凡某、许某的高考志愿进行了删除、修改,造成四人没有按照自己所报的志愿或者志愿顺序被投档。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解读】 怎样定性本案中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本案中作案人陈某在篡改其他4名同学的高考志愿时,是处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前提下进行的,从内心上对这种行为的实现是保持积极态度的。因此从主观上可以判定作案人陈某是故意的。从客观上看,陈某实施了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4名同学的将被目标学校录取的权利。 【那么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呢?】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吗?我们知道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若是认定陈某的行为侵犯了4名同学的将被目标学校录取的权利,陈某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是不适当的。这个权利是即将被录取的权利,是处于期待中的状态,并不是已经所拥有的,而法律规定侵犯的权利应当是已经存在的。从这个角度分析,陈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陈某私自使用其他同学的账号登陆高考报名系统,对4名同学的高考志愿进行篡改的行为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陈某在明知篡改的行为会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受到侵害的前提下依然积极的实施了该行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作案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使得4名同学的权利存在瑕疵,处于不完满的状态。那么陈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本案主要讲述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要件: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事实,使得4名同学被目标院校录取的希望落空。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篡改高考志愿虽然并没有令4名同学的继续学习的权利消失,但是该权利的状态已经不是受害者初始的意愿,使得这种权利处于不良状态。若是陈某不实施犯罪行为,那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就不会处于不良状态,为此可以认定造成这样的损害结果必然是之前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因此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小编在前面已经为您分析了本案中陈某的犯罪行为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院判案应当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作案人陈某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其本人也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可见法院判案的依据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法律咨询网解答: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是否处罚太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案中陈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陈某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量刑情节是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对量刑发生一定影响的要素,这些要素应当是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这里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既可以是罪中情节,也可以是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罪中情节在犯罪进程中表现出来的影响是刑的事实要素,它在量刑过程中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而事前情节与罪后情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例如,犯罪后的态度,是坦白交待还是拒不认罪,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影响。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陈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意不强烈,这都是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 3、我国《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这是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重一些的刑种或刑期;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轻一些的刑种或刑期。我国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一般减轻的规定。由此可见,一般减轻是指依法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罚。本案中陈某被判处刑罚7个月低于法定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说明了我国的法律宣传还不到位,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我们应该加大法律的宣传,加深公民的法律意识,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当注重学生的心理教育,同时应让学生对法律有更深的认知,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同时每位公民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相关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