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标准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标准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 法律网提醒,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三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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