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九三五年印度政府法 |
释义 | 英国政府制定,1935年8月公布。分为联邦部分、省政府部分和缅甸政府部分。主要内容: (1) 印度联邦部分由英属印度各省和各土邦组成,土邦可自愿加入。联邦立法权和行政权属于总督。总督拥有否决权、解散立法机构和停止宪法生效的权力。联邦行政机构的政府成员由总督任命。土邦王公在中央立法机构中委派的代表可占议会成员的1/3,占国务会议的2/5。联邦立法机构和国务会议通过的法案对土邦无效。(2) 各省的立法议会由选举产生。省政府由立法议会中的多数党组织,向立法议会负责。省督对立法议会通过的决议有否决权,并拥有直接颁布法令和命令的权力。(3) 从1937年4月1日起,缅甸与印度分治。缅甸政府直属英国议会,英国印度事务大臣改为印缅事务大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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