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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厦门抚养费3000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在生育孩子之后,父母需要履行将孩子抚养至成年的义务,若感情不和,可以协议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没有获得孩子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民事主体,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厦门抚养费3000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厦门抚养费3000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的,就将具有法律效力。
    二、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抚养费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免吗?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议达成一致之后,若没有出现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情形,不得随意的增减抚养费,更不得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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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