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囚人的诉讼管辖法院归属到底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被囚人的诉讼管辖法院归属到底如何确定 被囚人的诉讼管辖法院归属如下确定: 如果被告被羁押的,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刑事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管辖原则可以分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以及普遍原则。属地原则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属人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 三、刑事管辖权异议需要听证吗 不需要,法院自会裁定。法律网提醒,经法院书面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好确定的,或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争议较大的,当事人要求质证的,受诉法院应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准开庭模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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