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的陪审制度 |
释义 | Le systeme du jury陪审制度发源于法国封建时代。经由诺曼底人传入英国,再由英国传回法国(1791年)。几经演变之后,才成为今天的陪审制度。早先的Jury并不是陪审团。1791年成立的审查委员会(le Jury)同时包括:控告审查委员会,负责预审案件;审判审查委员会负责审判罪刑。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控告审查委员会并改革了这种审查制度,建立了承担不同职能的陪审团与法院。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确定犯罪事实;决定是否有罪,有无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无法定宽恕的理由。法院是由职业法官组成,只负责法律上的审查,依据陪审团认定的犯罪事实,决定适用的法条。这种从根本上划分事实审查与法律审查的结果,使陪审团与法院之间没有讨论案情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机会,因此,经常发生判决过重或过轻的现象。于是从1908年起,实行由重罪法院的主席访问陪审团,提示陪审员因其认定的事实所能产生的法律上的结果。但重罪法院主席的意见,还不能代表其他法官的意见,于是在1932年再次改革时,允许陪审团自行认定事实之后,再与法院职业法官讨论适用法条的问题。即从陪审团与法院职权分立演变成为有限度的合作制度。但这种改革仍未能完全消除过去的弊病,因此,在1945年又变过去有限度的合作制度,为完整的陪审团与法院的合作制度,即:陪审团与法院共同审查事实与法律规定,共同作出判决。现行重罪诉讼程序中的陪审团是由9个公民依照法定条件抽签组成的。因此,重罪法院开庭时是由9个陪审员及3个法官共同组成审判法庭。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决定(例如,宣告罪刑,拒绝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必须至少要有8票赞成。而对于有利于被控告人的决定(例如,释放或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只需要有7票赞成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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