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的越权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的诉讼救济手段。这是一种诉讼上的救济手段,可以和行政上的救济手段同时存在。法国法律不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越权之诉前必须经过行政上的救济手段。行政法院在越权之诉中首先审查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其次对于不合法的行政决定判决撤销。法官不能变更或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也不能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越权之诉是公民当然具有的诉讼权利,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但法律可以规定对于某种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越权之诉,这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例外情况。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越权之诉,对于不直接影响当事人法律地位的行为,例如,作出决定前的准备行为,作出决定后的执行行为,不能提起越权之诉。对于其他性质上不是一个决定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所表示的愿望和建议,本身不具备拘束力量,也不能提起越权之诉。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例如,通令、指示等,不直接影响公民的法律地位,很多都是内部处理公务的规则,或作出决定前的准备步骤,不能提起越权之诉。但如果内部行为实际上等于一个行政条例,直接影响公民的利益时,可以提起越权之诉。行政机关内部的警察性行为,例如,纪律处分,不能提起越权之诉。但如果这种决定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时,例如,开除学生,给公务员降职、减薪等,仍可提起越权之诉。对于行政合同的诉讼,应提起完全管辖权之诉。行政机关根据私法所采取的行为,应受普通法院管辖,不能提起越权之诉。越权之诉的目的不限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而在于保障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所以越权之诉具有客观性质。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越权之诉对于起诉资格的要求很低,诉讼费用很少,也不要求当事人必须由律师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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