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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释义
    一、权利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权利质权的设立时间因权利质押合同标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当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作为质押物时,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之日起设立。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权利质权自股票出质登记之日起设立。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同样自出质登记之日起设立。
    二、权利质权合同生效条件
    权利质权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是因为书面形式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口头协议可能产生的歧义和纠纷。
    2.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证书交给质权人占有。这是因为权利证书是证明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的重要凭证,只有将其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才能对质押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3.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权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权利质权人义务权利
    权利质权人在权利质押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在质押期间内,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的孳息。这是因为孳息是质押物的法定收益,质权人作为债权人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2.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这是权利质押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即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行使质权来实现其债权。
    3.质权人还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物并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物。这是因为质押物是债务人的财产担保物,质权人只有妥善保管并不得擅自处分才能确保债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出质人在权利质押合同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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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