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 |
释义 | 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地位和行政诉讼权利相对平等的原则,包括积极相对平等和消极相对平等。积极相对平等指外国公民、组织同本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行政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行政诉讼义务,不应歧视和限制,即互惠平等。“你给我方便,我也给你方便;你对我不限制,我也对你不限制”。消极相对平等,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本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歧视和限制,本国则采取对等的措施,也给外国公民、组织以相应的对等限制,以限制抵制限制,以达到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平等互惠是我国处理同其他国家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事,依法保护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不首先对任何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只是在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人民法院才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关系,在司法上的表现就是要求一国当依法保护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不应加以歧视和限制。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各个国家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在国内法上必然会有不同的规定,由此可能会出现一国限制另一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情况,这就需要用对等原则加以协调和处理,以体现国家之间平等互惠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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