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行政诉讼程序 |
释义 | 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涉外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章对涉外行政诉讼程序作了原则规定,这些规定是根据主权原则和对等原则确定的。主权是一个国家处理内部事务和国际事务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权力,审判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是我国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表现,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必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还根据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原则,确定涉外行政诉讼程序。凡是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也采取对等原则,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予以限制,具体实现对等原则的办法,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涉外行政诉讼程序是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行政诉讼法》只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某些诉讼程序,作出不同于非涉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但涉外行政诉讼程序同样受《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凡《行政诉讼法》第10章“涉外行政诉讼”中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其他各章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程序,对于促进对外开放,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涉外行政案件,维护国家的尊严和主权,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相互往来和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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