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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国民政府委员会
释义

南京国民政府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统治的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名义上的最高决策和协调机构。1927年4月18日成立,1948年5月20日南京“行宪”政府组成时终止。其名称、组成、职权数经演变,最初称国民政府委员会议,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人数无一定之规,最早有委员25人,国民政府主席主持会议。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5院时改称国务会议,由国民政府主席1人、委员12~16人组成,负责处理国务,议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和由国民政府公布的法律命令。1930年11月又称为国民政府会议,职权缩小到负责议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1931年6月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根据训政时期约法,制定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将国民政府会议的委员合议制改为主席集权制。1931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改变中央政制,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会议正式更名为国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增为24~36人,职权未变,但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为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国家元首,不得兼职。1943年9月重新实行主席集权制。1947年3月国民党第六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再次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将国民政府委员会正式确定为最高国务机关,由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组成。委员以40人为限,从国民党内外人士中选任,并增设副主席1人。5院院长为当然委员。负责讨论和议决: (1) 立法原则。(2) 施政方针。(3)军政大计。(4) 财政计划及预算。(5) 各部会长官及不管部会政务委员之任免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任用。(6) 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事项。(7) 主席交议事项。(8) 委员3人以上连署提出的建议事项。一般议案以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涉及变更施政纲领的议案,须有出席委员2/3赞成,始得议决。南京国民政府委员会采用合议制形式行使职权,貌似民主,但在国民党实行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的背景下,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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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