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国民政府工会法 |
释义 | 调整工会活动的法律。1929年10月21日公布《工会法》,1929年11月1日施行。分设立:任务、监督、保护、解散、联合、罚则、附则等8节,共53条。该法规定:“凡同一产业或同一职业之男女工人,以增进知识技能发达生产维持改善劳动条件及生活为目的,集合16 岁以上现在从事业务之产业工人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职业工人人数在50人以上时,得适用本法,组织工会。”该法还规定,工会之主管监督机关,为其所在地之省市县政府。组织工会,须提出立案请求书并附具体章程及代表履历各2份,向主管监督机关呈请立案。该法对工会职员或会员作出种种限制。国家行政、交通、军事工业、国营产业、教育事业、公用事业各机关之工人组织工会,无缔结团体协约权。并授权主管官署有权解散工会。1930年6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工会施行法》,规定工会之区域,以市或县之行政区域为其区域,但有特别情形时,得由主管官署另行规定。一市或一县之工会,以市政府县政府为主管官署。超过一市或一县之工会,以省政府为主管官署。工会之成立、合并、分立、联合或解散,主管官署于立案认可或核准后,应即报工商部备案。工会呈准立案后,由主管官署刊发图记,并给予证书。工会图记、证书、会员名簿、会计簿式样由工商部定之。由此可见,南京政府的《工会法》和《工会法施行法》是限制、控制和剥夺工人阶级民主和自由的法律,是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在中国的统治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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