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可能基于买卖合同、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所以首先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则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关键在于适用何时的动产所在地法?该条规定的是导致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 【例】美国人甲与中国人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在美国的一只手表以2000美元的价格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即交付2000美元,但迟迟未得到该手表。双方诉至中国法院。已知双方就该手表所有权并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根据《法律适用法》,人民法院应适用美国法来裁判该手表的所有权。当事人没有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甲乙合同是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而合同签订时,手表位于美国。 三、在途动产物权发生变更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所谓在途动产就是正在运输中的动产。 【注意】在途货物的所在地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不能适用动产所在地法,而是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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