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转让期间达成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双方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限内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同意在禁止转让期限届满后进行实际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自6月17日起生效,2004年,XX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XX公司向**公司采购不锈钢板513吨,总价1003.5万元。XX公司预付980万元。如果**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应全额退款。如不能退股,应以607.04万股XX公司股份予以补偿。销售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但**公司未能交货,无法退还预付款。10月30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按照销售合同约定使用XX公司股权偿还债务,并与XX公司签订了股权债务偿还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以**公司持有的XX公司4.54%的股权补偿XX公司欠XX公司的980万元借款,双方于12月27日起办理正式的股权交割和转让手续,在此之前,XX公司负责**公司股份的托管 后**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47条(2005年修订前)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股权债务偿还协议无效,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称,XX公司依据《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公司按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裁定**公司持有的XX公司607.04万股属于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XX公司应当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股权债务偿还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股权自由转让是否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公司与XX公司约定以股抵债并不违法,其实质是股份转让。然而,股权转让不仅影响股东和受让人的利益,而且对公司也有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了专门规定,以平衡和保护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旧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XX公司的发起人。2004年10月30日,在XX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XX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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