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能否对股东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 |
释义 |
公司对股东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职时必须提取资本或转让资本;第二,股东死亡的,继承人以继承股份为限;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这些限制是否合法,我们必须详细分析。一般来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一个合资组织,而且是一个人民合作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更为重要,特别是在职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和员工之间的合作更为关键。对于拥有小股东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该能够选择自己的合伙人。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限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做出相关限制时,也应该保护股东的权益。例如,公司成立或者认购公司股份时,应当作出相应的限制。股东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退股时有相应的渠道。此外,在不同的情况下,限制应该是不同的。以下是详细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的可能性有很多,如劳动合同到期而不续签,员工自愿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等。笔者认为,在职工辞职或者企业解聘时,要求职工转让出资或者股份是合理的。如果股东权益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出资为基础,这一点尤其明显。在这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有赖于员工的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况相似,应给予同等待遇。对于退休员工来说,强迫他们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为公司的积累做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成立时。当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劳动者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而他的权益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提取资本或者被公司收购,这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更可行的办法是让其他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股东不愿意接受转让的,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接受转让或者由控股股东接受转让,否则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与许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有关。如上所述,股东有权选择合伙人,因此不能接受他人加入。但无论如何,要依法保护拟转让股份的股东权益,确保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其股份的股东应当转让。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公司,是指采用本条规定时,股东同意转让所转让的股份。职工死亡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继承其股东权益,但其他股东可能无法接受多个不同背景的继承人作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故员工的股份,而已故股东的继承人仅继承和分割股权转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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