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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1)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受让人起诉转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先将诉讼情况告知公司,并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就转让合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半数以上同意或者不表示相反意思的(通知转让但不否认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或者只想以低于转让合同的价格购买的,责令转让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其他股东表示将在合理期限内以相同或更好的价格购买股权,则取决于转让人的意图。在此期间转让人转为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转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股权转让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转让人部分履行合同的,合同无效,转让人应当返还部分转让价款和法定孳息。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在审判中变更原请求权,否则法院只能对原请求权进行审理,或者驳回请求权要求进一步履行,而不能主动干预当事人应当自由表达的私权。经诉讼协商一段时间,仍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不支持继续履行。如上所述,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转让合同可以按照无效返还和过错赔偿原则处理
    (2)公司请求确认股东转让的股权无效。审判期间,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当负责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司提出转让股份的请求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表示购买该股份的意向,或者所报价格低于受让人提出的价格的,转让合同有效。此外,公司提起诉讼确认无效时,转让人转让的股权已登记在受让人名下的,可以视为其他股东已经知道并同意转让。转让合同同样有效。除二者外,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引起合同双方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合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转让合同一方与合同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一般应单独提起诉讼,在处理案件时,判决应以无效返还和过错赔偿原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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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