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对于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而言,它只具有声明性,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更多的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条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批准成为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要素。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生效,或约定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转让股权时生效。这是一个典型的约定有效条件。因此,签订或者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一定是生效合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除合同法外,还应当特别注意对生效要件的审查,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还应当遵守《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但法律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对股权或者股份转让有特殊限制和要求的,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本规定。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如商业银行不得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市场主体不得违反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以外的人订立股份转让合同,有特殊的程序要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他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包括受让人的主体、拟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告知公司,由公司股东会作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另外,在同等条件下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公司法没有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何时行使或主张,但必须有合理的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转让或者依法视为同意转让,且无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方可转让,只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才能根据已通知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在公司接到通知前已经签订,合同的效力也会受到限制,应当理解为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转让,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合同生效。有限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解除。此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差异。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股权何时转让的问题,即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身份,股权转让不生效,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文件三种形式。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件,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记载股东名单的书面文件。公司登记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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