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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智利1833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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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1833年宪法

1833年5月25日总统华金·普列托颁布,后经部分修改,一直实施到1925年。主要内容: (1) 领土范围方面,明确规定智利领土北起阿塔卡马沙漠,南到合恩角,东起安第斯山脉,西到太平洋包括奇洛埃群岛及其所有附近岛屿和胡安——费尔南德斯各岛。(2) 采用人民主权原则。宣称政府是人民的和代表人民的政府,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3) 关于公民权利,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有担任公职和受雇的平等权利。有向当局请愿权,有迁徒权,有在报刊上发表个人意见的自由,除国家因公征用外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年满25岁(已结婚者为21岁)有阅读和书写能力、有一定收入或拥有一定财产的男子方有选举权。(4) 立法权方面,规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行使立法权。议会有权批准或否决国家预算,遇特殊情况授权总统行使非常权力并停止人身保护。众议员由各郡每3年普选一次,参议员由人民选出的特别选举人推荐(任期为9年,每3年改选1/3)。(5) 行政权方面,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由特别选举人选出,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各省和地方的行政权由省长、郡长和民选的市政当局执掌。(6)司法权方面,规定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法官终身制。没有有关当局的命令,不得逮捕任何人。(7)其他方面,规定罗马天主教为国教,任何其他教派不得举行公众集会。还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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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