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智利1980年宪法 |
释义 | 智利现行宪法。1980年9月11日全民投票通过,1981年3月11日正式生效。1989年7月公民投票通过关于总统任期的修改草案。共14章120条,后附临时条款29条。主要内容:(1)智利是民主共和政体国家;主权属于国民。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使行政权,1990年~1997年由议会选举产生(1981~1990年皮诺切特为立宪总统),1997年起由普选产生,任期8年(1989年改为4年),不得连任,有权任命各部部长、驻外使节和最高法院法官,宣布全国紧急状态。内阁由总统、部长、秘书长、主任等组成(1988年改组的内阁共有21名成员),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前总统、前最高法院院长、三军前总司令等知名人士组成的国务委员会为总统咨询机构。(2) 1989年以前军人执政委员会(军政府)行使立法权,主席由总统兼任。1990年起议会行使立法权,实行参、众两院制。参议员共35名(其中26名由选举产生,9名由总统任命),任期8年;卸任总统均为终身参议院。众议员共120名,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3)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级法院行使司法权(1989年以前受军政府设在各地的军事法庭的严密控制)。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构,由总统任命的12名法官组成,任职终身。(4)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居住、迁徙、出入祖国、受教育、医疗保健、劳动、和平集会、结社、参加工会、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公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维护国家安全等。(5)宪法法庭由总统任命的7名法官组成,每届任期8年,进行违宪审查和审理,监督总统和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修改宪法可由总统或议员提出;修宪法案须两院各以出席会议议员的3/5多数通过,由总统公布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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