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具体由谁来确定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具体由谁来确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对行政处罚不服向谁申请复议决定 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上一级的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决定。 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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