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亡事故调查 |
释义 | 全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的法律制度。劳动保护管理法律制度之一。1991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5月1日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详见[特别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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