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审判笔录 |
释义 | 全面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法庭审判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资料,是合议庭分析、研究案情、进行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根据,也是以后对案件进行复查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办案质量,进行工作指导的依据,同时还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认真作好庭审笔录,对于分析案情,实行审判监督,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制作法庭审判笔录,是书记员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庭审判笔录,必须准确、完备,字迹清楚,层次分明。书记员应按照法庭审判活动的顺序,如实地反映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证人等的陈述,应原话记录,不失原意。法庭审判笔录形成后,交审判长审阅,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审判笔录还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请求补充或改正的内容,审判长、书记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笔录上注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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