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时度假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吗 |
释义 |
[案例] 张被邀请参加分时度假推广会议。经过7个小时的封闭式促销,张同意购买分时度假旅游产品,并要求先查看合同。然而,分时度假公司表示先付款,然后再看合同。付了一部分钱后,他看到了合同。张仔细阅读了合同条款,发现许多内容是不切实际的,无法履行的,比如100多个国家的出境旅游。目前,国家规定中国公民只能前往20多个国家,在许多国家很难获得签证。合同的一些内容非常模糊,如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等,不具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30年。一旦公司破产,合同中就没有关于如何处理的说明。此外,分时度假公司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停购费。张某要求退款,并拒绝同意分时度假,因此双方诉诸法庭 [分歧] 第一种观点是,本案中的分时度假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退还张某支付的款项。原因是本案合同标的“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无法实现,属于客观客体。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退还张支付的款项。此外,分时度假公司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这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提供的真正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度假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诈,这是一份可撤销的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分时度假合同有效,分时度假公司不应退还张支付的款项。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100多个国家的出境旅游能否实现,不能以目前的国家旅游线路为准。一方面,国家规定可能在30年内持续变化,另一方面,公司可能有其他方式解决出国手续问题。因此,在本案中,标的物不存在客观不可能性。本合同有效,分时度假公司不退还张支付的款项。分时度假公司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该费用仅为财务记账主体所需,不构成欺诈 [评论] 在本案中,作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分时度假合同标的的履行只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未来法律规定可能发生的变化只是偶然的,而不是不可避免的。评估合同效力的标准只能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基于未来的法律规定。至于说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经营海外旅游,这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属于非法渠道。如果这些非法渠道得到承认,就相当于通过司法程序使这些渠道合法化。因此,即使非法渠道可以处理海外旅游,也不能用它来确定100多个国家的海外旅游对象的合法性。根据现行规定,分时度假约定的合同标的物依法是不可能的,属于标的物的客观不可能。因此,本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分时度假公司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这足以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收取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提供的服务是咨询服务,而不是分时度假。由于发票收费项目一栏填写的是咨询服务费,分时度假公司可以声称收取的费用是咨询服务费,而不是购买旅游产品的费用,从而拒绝履行其义务。当分时度假公司拒绝补发承购费发票时,只能确定其拒绝履行其义务,张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终止合同。当然,当合同无效时,张只需声明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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