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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消之诉
释义

取消之诉

又译“无效之诉”。当事人以原审判违背程序上的规定为理由,以推翻已确定的判决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对原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再审之诉”之一种。根据德国民诉法第579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提起取消之诉:(1)作出判决的法院不是依法组成的。这种情况如可通过上诉而主张原判无效时,不能提起取消之诉;<2>依法不得执行法庭职务的法官参与裁判,但主张此种回避原因而提出回避申请或上诉,未经准许的除外;<3>法庭有可能偏袒一方应行回避,并且回避申请已经宣告有理由,而该法官仍参与裁判。这种情况可通过上诉而主张原判无效时,不能提起取消之诉;<4>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但当事人对于诉讼进行已明示或默示地承认的除外。提起取消之诉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法定的法院提起。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取消之诉的裁判仍可以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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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