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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范克军被控合同诈骗
释义

【基本情况】
    

被告樊*军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天然气技术研究、生产和开发的科技型企业。被告樊*军本人是专门从事该行业研究的国内专家,是国家汽车和天然气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之一,四川省天然气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组成员**与**ent公司就CNG轻缠绕气瓶生产线设备进行了接触,并两次访问了美国的项目。在与受害人**公司签署协议之前,**公司已与当地的绵阳天然气公司合作,并于1998年2月4日草签了与**ent公司
    

的合作意向书,**公司与**公司签署了公司组建协议。协议规定:*公司出资80%,**公司出资20%,**公司负责引进美国ps-h-34-2430-3-4 CNG缠绕设备,**公司负责办理新公司成立的相关手续。同年3月10日,**公司与**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协议进口货物总额123万美元;**公司全权负责进口工作,最终完成合格产品**公司向**公司账户支付定金2993328元,**公司向**公司账户开具6个月承兑汇票6964432元。同年4月24日,**公司根据协议将2993328元汇入**公司在**成都高新支行的账户
    

1998年3月16日,被告樊*军代表**公司与**Da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不具备进口CNG轻气瓶缠绕设备资质。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大公司进口成套纤维缠绕机、衬里注塑机;价格是1230000美元。同日,**Da公司副总经理王晓成与**Stowell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ENT公司代理人李晓明于4月28日签订了合同号为98cqbc-1020/us、合同金额为67.47万美元的上述设备进口合同,1998年,范*军代表**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该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和软件开发能力。双方同意**公司将向**公司提供卷绕机相关软件、生产技术以及操作员调查和技术培训。协议金额为487万元,**公司先支付3409万元**公司于1998年4月29日汇出994723.6元,5月6日汇出100万元,5月28日汇出140万元。公司三次向**公司汇款3394723.6元,但**公司于1998年5月15日向**公司汇款1900000元
    

1998年7月7日,**Da公司通过李晓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CNG轻气瓶缠绕设备“最终用户及最终使用说明书”,最终用户为中青油泵喷嘴厂。1998年5月,受害者**公司的人员发生了变化,新的领导层要求重新展示与**公司的合作项目。同年8月6日,被告樊*军向**公司提供了**公司与**Da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三份汇款单以及汇给**公司的进口合同。进口合同的合同号、签订时间、设备型号等内容与百思达公司王成和ENT公司北京代表李明签订的合同一致,但合同金额为123万美元,本合同“装运期”一栏中删除“1998年12月31日前,须经许可证批准”(以取得出口许可证为准),卖方签名为王成,买方签名为ENT公司总裁。总统后来提供了书面材料,说明他没有签署合同。**公司发现合同买卖双方的签字位置颠倒,怀疑范*军有欺诈行为,双方终止合作。
    

[起诉和辩护索赔]
    

自诉人起诉被告以**公司的名义制造了他在履行设备进口协议的假象,并与**Da公司签署了进口代理协议,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无进出口业务代理权,与**欧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有限公司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签署了提供相关软件和技术的虚假协议,但**公司不具备生产和销售任何软件的能力。为了进一步混淆真假,被告多次将自诉人寄来的汇款寄往**公司,以证明费用已经支付,合同正在履行。被告用自诉人30万元首付购买三星太空车,58万元购房,余款用于消费、奢侈或隐秘自用,同意引进的设备至今尚未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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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