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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赔偿双方的损失
释义

案情:1999年11月,龙*鹏(原告)与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原告支付购房款后,被告未办理产权证。1999年4月,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外人孙晓敏。在原告得知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后,原告于2003年6月4日向法院提出上诉,确认该合同无效,赔偿装修费,并支付原告不超过18万元。同年6月16日,被告与外人孙*民在天津市塘沽区法院结清
    

后发现,原告支付的房屋款为外人十八局欠原告的款项,外人**公司欠十八局的工程款。经协商,原告以债权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工作人员出具了购房款支付证明。法院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该房屋已被出售的事实,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这是一项欺诈行为。因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18万元,赔偿原告5万元以上装修费用损失;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不超过总房价两倍的赔偿,根据公平原则,确认赔偿损失为18万总房价的30%是适当的,被告拒绝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说明:被告与外人孙晓敏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此,未与外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无权处分该商品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未履行转让抵押物的通知义务的,转让无效。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表面上表现出相同的意图,但事实上,被告隐瞒了商品房已对外出售并抵押、被告欺诈的事实。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表示有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并非其真实意图,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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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