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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罗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欺诈
释义

【案情】
    

在担任**南宁益业动力材料公司总经理期间(虽然该公司注册为股份制民营企业,但工商注册登记的300万元人民币不存在),被告罗于2003年12月18日与河南省电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被告知道该公司没有实际能力履行工业产品销售合同。为了保证**有线公司按合同交货,罗某于2003年12月26日安排物资科科长周波到夏邑县支付30万元预付款。诱导**电缆公司于2004年1月6日、1月9日和3月4日装运所有电缆,总价值为3156382元。一叶材料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04年3月18日仅支付了30元,先后支付了6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支付255638200元,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罗某在河南**电缆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了工业产品销售合同。为了保证**有线公司按合同交货,安排物资科科长向夏邑县支付30万元预付款。诱使**电缆公司装运所有电缆,总价值3156382元。其行为客观上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诈骗对方巨额财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罗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所谓合同欺诈,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诈骗对方财产和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表现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1。以虚构单位或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凭证担保的;(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使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到对方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财产的。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包括拥有非法所得的意图,也包括单位或者第三人占有非法所得的意图。犯罪者经常以真实身份骗取对方的信任。合同签订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等待对方受骗,以达到欺诈目的。在本案中,被告罗是**南宁亿业电力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无营运资本。从其公共业务来看,它基本上是在骗取受害者的财产。被害人罗在与被害人河南**有线电视公司签订合同时,知道其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也无意履行合同。为了获得被害人的信任,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被告罗某安排物资科科长周波向河南**有线公司预付30万元贷款。受害人河南**有线电视公司相信被告,并根据合同将所有货物发送给被告公司。被告罗某在收到被害人300多万元的货物后,安排公司人员将货物隐藏起来,即未向被害人支付货款或提供货物的目的地,致使被害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在整个案件中,被告罗签署了合同,以诈骗受害人的货物,并实现其所在单位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的目的。由于被告的行为,受害人损失二百五十五万多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对方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罗某骗取受害人财物二百五十五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罗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14年徒刑是适当的。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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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