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笔交易中有欺诈行为吗 |
释义 |
1、 1997年8月5日,**乳胶厂与**东新物业交易中心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乳胶厂以25.8万元的价格从**东信产品交易中心购买一辆sxz6481广东三星厢式货车。买方委托交易中心领取许可证,许可费8.18万元。质量要求符合制造厂出厂技术标准,用户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8月15日,乳胶厂派人到贸易中心检查和查看汽车。他们对车辆质量表示满意,在机动车登记表上加盖**乳胶厂公章,委托交易中心代为办理上牌手续,并立即全额支付货款和上牌费。26日,交易中心到市公安局机动车检测中心办理计算机线路检测手续。检测结果表明,各项指标均合格。在成功拍摄后,车辆被交付给买方**乳胶厂使用。至此,购销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1997年9月5日,**乳胶厂起诉苏州市郊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退回交易中心,返还车资、牌照费等33.98万元。一审法院于1998年11月25日裁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乳胶厂要求返还sxz6481三星小巴并返还车辆款的请求被驳回。被告三星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修复了sxz6481三星小巴的质量问题。被告三星公司逾期不履行的,原告**乳胶厂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修理,费用由被告三星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贸易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星客车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新车标准。交付汽车是一种民事欺诈,违反了诚信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1999年8月20日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交易中心向乳胶厂返还25.8万元sxz6481三星小巴,赔偿经济损失8.18万元,共计33.98万元;**乳胶厂现有sxz6481三星乘用车由交易中心回收。2、 分析意见的第一种意见认为:“**东新物业交易中心交付的三星车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不符合新车标准,因此判断**东新物业交易中心自行收回车辆并退还**乳胶厂sxz6481三星车的牌照费”并非明显不当。乳胶厂要求购买符合工厂技术标准的新车,但交易中心交付的三星乘用车存在油箱、变速箱漏油、驾驶室底盘锈蚀、后挡风玻璃严重损坏等质量问题,明显不符合新车标准。汽车交付中存在一定的民事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交易中心应承担返还车资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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