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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违反本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违约目的未实现
    

[案件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被告(反诉原告):**foresight Industrial Co.,Ltd.
    

原告与被告因该区域的建设而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于2003年9月5日签订了项目合同,然后于2004年1月16日签订了《工业开发和土地转让合同》,一份补充合同。2004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后来,由于原告所在区域总体规划的需要,原告与被告在**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参与下,经协商一致,于2005年1月5日签订补充合同,对双方于1月16日签订的三份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2004年及2004年4月23日,双方同意,被告同意将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北150亩工业用地的位置调整为宗武路以东、北二横路以南、财富科技园以西、**鞋业以北,占地面积约97.02亩。被告将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一个月内开始建造工业项目和其他相关事宜。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土方平整、供水、供电施工、安装等基础设施建设,共支付793228.05元。2005年5月16日,原告办理并向被告交付了本案所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7月28日,被告投资建设了该项目,但至今尚未竣工投产。目前,项目建设处于停工状态
    

原告称,被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导致项目至今为未建成住宅。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阻碍了原告的投资促进工作。因此,被告起诉法院,命令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开发和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三份补充合同,被告归还转让的土地,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793228.05元
    

被告辩称原告对被告项目的暂停负责。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79万余元,无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原告多次违约,变更土地,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现在需要终止合同,这将不可避免地给被告造成更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的主张和反诉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产业开发与土地出让合同》及三份补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于2005年5月16日取得本案所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未按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开工建设该工业项目,该项目建设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构成违约,导致原告和被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原告在其所在区域内的土方平整、供水、供电的施工、安装属于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进行项目调整后阻碍了项目的开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终止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元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6日签订的《工业开发及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于2004年4月23日签订,2004年及2005年1月5日签订的补充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foresight Industry Co.,Ltd.应返还宗武路以东、北二横路以北的一宗土地,新余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高新元用(2005)字第022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新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被告(反诉原告)**远见卓识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93228元0.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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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