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提供的合同欺诈和赔偿证据不足 |
释义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裁定书 (2007)藏法委培字第1号 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次仁,化名蔡让,次仁杨宗,女,藏族,39岁,文盲,经商,来自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住拉萨市巴库西街7号 委托代理人:杨进**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责任机关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付*志,医院总检察长 复议机关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忠,医院总检察长 2005年10月24日,申诉人以假逮捕为由向拉萨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拘留211天13468.13元。2006年1月6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不确认的刑事确认书》(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检监字(2006)01号)。申诉人的数量——任不同意并申请复议。2006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刑事确认和复审的书面决定》(藏检字(2006)第1号)。申诉人人数-任不满意,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拒绝确认是不适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于2006年4月12日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2006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06)中新办字第2号,驳回申请,维持拉萨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投诉人数量——任仍然拒绝接受并提出投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经法院审查,应当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经认定,法院作出的原生效判决不适用法律,且本案符合立案条件,本案于3月2日受理,2007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暂行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依法组成新的合议庭。本案的审理已经结束 赔偿委员会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的申诉人-仁爱于2005年3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20日经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0月10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次仁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于当天释放。申诉人人数——任被拘留、逮捕和拘留211天(即3月18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和10月10日)。2005年10月24日,申诉人任向拉萨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2006年1月6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出具了未经确认的刑事确认书。申诉人的数量——任拒绝接受并提议复议。同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重新审查刑事确认的决定》(藏检字[2006]1号),维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确认的决定。慈仁不服,向法院申请赔偿。同年7月13日,法院作出藏法卫报字(2006)第2号决定,维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确认和自治区检察院的刑事确认复核决定,驳回慈仁的国家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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