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户要求cherry wood公司使用birch,但客户有权不接受该公司,必须赔偿 |
释义 |
案例 关于房子的装修,戴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装修公司承包劳务和材料。房子里所有的木材都是樱桃木。任何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超过约定的履约期限,每延迟一天,应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100元,装修后,装修公司将把房子交付给戴先生。戴先生将用于装饰的木材带到相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所有木材均为桦木。戴先生留在装饰过的房子里,但告诉装饰公司,他只同意保留一些桦树装饰的家具,对于被拒绝的部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他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装修公司双倍赔偿3万多元,合议庭对是否支持戴先生的双重赔偿请求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装饰公司作为合格的承包商,应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合同要求。作为消费者,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戴先生应就不符合协议的部分获得双倍赔偿。第二种意见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装修公司使用不合格木材进行装修,赚取材料差价,给戴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并应按照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违约部分的价格内向戴先生支付违约金 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经营者违反欺诈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应当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价格的两倍。这是法律规定的双重赔偿制度。它的应用有严格的限制:它只适用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一方必须以消费为目的进行交易。它仅适用于经营者欺诈的情况。本案符合第一个条件,但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另一方错误表达意图的行为。由此可见,欺诈行为的成立是基于故意的。如果没有意图,只有过失不能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装修公司作为专业的装修人员,应该有能力区分樱桃木和桦木,但装修公司没有区分,导致使用错误的木材。但这只能证明装修公司的过错,但不足以证明其意图。因此,双重赔偿的法律制度不能适用于本案 戴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中国《合同条例》规定的合同。工作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中,虽然装修公司已经完成了装修工程,但在交付给戴先生时,戴先生拒绝接受,因为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交付是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戴先生搬进了装修过的房子,但他不接受装修结果。因此,装修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交付。在起诉之前,装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戴先生,这构成了严重的履约延迟。 中国合同法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约定,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补偿性违约金原则,即违约金的目的主要是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而不是惩罚当事人。同时,在计算损失时,采用了“可预测性”标准。违约方仅赔偿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超过预见范围不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每延迟一天100元。严格按照这一标准计算,违约金的金额将远远超过装修公司通过订立合同和可预见的损失而获得的预期利益。因此,装修公司有权要求减少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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