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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了获得赔偿,他因伪造合同和欺诈被判刑
释义

近日,昌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经济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被告李、王、魏因串谋伪造证据骗取村委会赔偿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10月13日,李与昌邑市一个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合同。后来,由于争议,双方同意于同年10月17日终止合同。10月19日,李某为了骗取村委会的赔偿金,发现魏某和a法律服务办公室的法律工作者王某串谋伪造李某向魏某订购杨树苗的合同,并伪造了李某发给魏某的2万元定金借据,所有这些借据均于2001年11月15日签署。假订树苗合同称,11月中旬,魏某以每米16.50元的价格向李某提供了4000米速生杨树树苗,总金额为6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李某预付定金2万元,并同意违约金无效等相关内容。10月24日,李某利用伪造证据向昌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土地合同终止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王和魏分别作为李的委托代理人和证人参加了诉讼。根据李某提供的合同和押金收据,法院错误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3221.20元。此后,法院及时发现错误,责令再审暂停执行原判决,导致欺诈未遂
    

昌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告人王某、魏某合谋,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伪造证据,利用诉讼手段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三被告的诈骗未遂,加上被告人王某,魏某被绳之以法后能如实供认罪行,并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李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悔改,应依法惩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李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罚金4000元;被告王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2000元;被告魏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款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王伟接受判决,不上诉。被告李克不服,以“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和量刑过度”为由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李、王、魏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李的上诉理由,在村委会与他解除土地合同后,为了骗取所谓的违约金,李某在原审时与被告人王斌、魏明明合谋,在未与魏明明实际签订购苗合同并支付定金的情况下,编造虚假证据,以诉讼手段骗取公共财产,表明其骗取公共财产的主观意图明显;一审法院在宣判时,认为其诈骗罪未遂,已从轻处罚,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受理。因此,第二审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事;第一百八十九条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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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7:53